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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的资格进行认可。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
从事安全培训教育的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演示教具和与培训人数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训练用的器材、设备与设施。从事特殊工种培训教育的机构必须配备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设备设施;
(四)对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按每工种计算,负责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培训的授课教师各2名以上,负责实际操作训练的实习指导教师2名以上,授课教师具有工程师以上或理工科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或教学工作不少于5年,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或理工科专业的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工作或教学工作不少于4年;对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要求每门课程至少有2名任课教师;授课教师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工作、安全技术工作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少于5年;以上教师都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五)具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人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具有健全的、有利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具有明确的培训目标,以及保证培训质量的教学计划。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一)《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社会办学机构资格申报表》(原件1份);
(二)有效的法人资格证书及验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教室、办公用房及实操训练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授课教师的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的教学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培训机构自行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教学计划(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材料、现场核查;
(三)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资格许可证》无有效期限制。 |
| 取得《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资格许可证》后,方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认可的安全培训项目的培训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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