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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三条;
3、《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11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2003年10月18日省经贸委粤经贸安全[2003]80号)。 |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1、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2、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百货商店(场)只能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3、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部门批准文件;经营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11月21日)第三条,《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2003年10月18日)第二章)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的设施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并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配备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必要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注册安全主任和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必须经过由市安监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5、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建档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包括仓管、销售、采购、设备设施操作等岗位的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6、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求援预案的内容应包括主要危险因素和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应急设备设施、报警和自救程序、人员的撤离路线等;
无储存场所,只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7、经营用于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上述1、2、3、4、5、6条款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零售门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没有储存场所只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符合上述3、4、5、6条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第六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11月21日)第四条,《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2003年10月18日)第十三条。) |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一份):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资质,并在市安监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经营单位的储存场所不在本市的,按照以上要求,提供储存场所所在地相关部门颁发的储存企业批准书;尚未取得批准书的,提供当地消防部门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消防检查意见书,以及由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无储存场所,只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不需提供此条规定的材料;
(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属于申请单位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属于租赁的,提供租赁证明文件;
无储存场所,只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只需提供经营场所的相应证明文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可以不培训)、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的危险化学品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4)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现有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第九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11月21日)第六条,《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2003年10月18日)第十六条) |
(1)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2)审批人员初审、现场核实、拟报初审意见;
(3)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复文件;
(4)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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