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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3号令发布)。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目前设定行政许可的特种作业工种共五类: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制冷作业。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1、年满18周岁(初学者不得超过45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
(各一份)
1、《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考试合格成绩证明。
(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
1、先进行培训再提出考核申请;
2、考试成绩合格者由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签发操作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每2年复审一次。 |
|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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