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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聘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并予以注册登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4、《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2003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29次常务会议通过)。 |
(一)初级安全主任
1、符合初级安全主任申报条件
凡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安全主任资格: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三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二年;具有安全工程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大专以上的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一年。(法律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九条);
2、参加初级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法律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二)中级安全主任
1、符合中级安全主任申报条件
凡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安全主任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2004年3月1日之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十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安全主任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四年;具有安全工程专业大专或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别满三年和二年;具有安全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一年;具有工程师职称或工程类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二年。(法律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十条);
2、参加中级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法律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三)高级安全主任
1、符合高级安全主任申报条件
凡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并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学术讨论)发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论文二篇以上或正式编写出版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专业的重要专著(任副主编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安全主任资格:取得中级安全主任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四年;具有工程类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安全主任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二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安全主任资格,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三年;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者安全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二年。(法律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参加高级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法律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各一份)
1、体检表;
2、《深圳市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考试申报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证书或职称复印件;
5、单位工作经历证明;
6、考试合格成绩证明。
(法律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
1、初级安全主任资格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
2、中级、高级安全主任资格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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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受理申报;
2、审核人员审核申报材料;
3、参加资格考试;
4、成绩合格者由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签发资格证书。 |
| 取得《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后方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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