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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号许可事项: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批准书>(非剧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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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号许可事项: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批准书>(非剧毒)。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344号发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第八条。) |
1、申请书(原件1份);
2、《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申请表》(原件、电子版各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安全评价报告(按国家发布的《评价导则》,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公司评价的。原件3份);
5、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原件1份);
6、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原件1份);
7、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原件1份);
8、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第九条。) |
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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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2、承办人员初审;
3、现场核查;
4、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5、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6、市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做出决定(现场核查、专家审查等涉及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的工作时间另计,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重大投资项目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做出决定(现场核查,专家审查等涉及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的工作时间另计,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重大投资项目由市政府确定。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批准书》无有效期限制 |
| 取得批准书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批准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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